2018年個人所得稅新政
2018年,財政部、稅務總局密集出臺了降低增值稅稅率、部分行業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提高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比例、固定資產購置支出一次性稅前扣除等稅收政策。特別是個人所得稅提高個稅起徵點,減除費用統一按照5000元/月執行,將會對個人利益產生深遠的影響。
《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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