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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判刑後養老保險

公務員判刑之後,判刑之前的工齡不再計算,按照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計算,在服刑期間,不能繳納養老保險,出獄之後按照個體或者重新參加工作繼續繳費,和入獄之前的實際繳費合併計算繳費年限,到退休年齡,繳費滿十五年的,可以辦理退休。
《社會保險法》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公務員判刑後養老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