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解決證券糾紛有哪些法律依據?
投資者在與證券商簽訂了證券買賣代理委託協議後,證券交易的過程中所產生的意見分歧或爭議,那麼一旦發生證券糾紛時,需要仲裁。那麼仲裁解決證券糾紛有哪些法律依據呢?本文就將這方面的內容經過整理後作如下說明:
1994年8月31日頒佈的仲裁法關於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的規定,同樣適用於證券糾紛,因爲證券糾紛大量的屬於民事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的糾紛。
同年10月11日,中國證監會以(證監發字〖1994〗139號文)發佈了《關於證券爭議仲裁協議問題的通知》,該通知是針對中國證監會管轄範圍內的證券經營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因股票發行或者交易引起的爭議必須採取仲裁方式解決所作出的規定。通知指出:
一、按照《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七十九條和八十條的規定,凡是與股票發行或者交易有關的爭議,需要採取仲裁方式解決的,應當簽訂證券爭議仲裁協議或者仲裁條款。證券經營機構之間以及證券經營機構與證券交易所之間因股票的發行或者交易引起的爭議必須採取仲裁方式解決。上述機構簽訂的與股票發行或者交易有關的合同,應當包括證券爭議仲裁條款。
二、中國證監會指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作爲解決證券經營機構之間以及證券經營機構與證券交易所之間因股票的發行或者交易引起的爭議的仲裁機構。其他與股票的發行或者交易引起的爭議也可以選擇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三、明確了仲裁協議或者仲裁條款的內容:“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者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果當事人協商不能解決,應當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仲裁規則和有關證券爭議仲裁的特別規定進行仲裁。仲裁的地點在北京,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合同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四、證券經營機構之間以及證券經營機構與證券交易所之間因股票的發行或者交易引起的非合同爭議,可以依照相關格式,自願簽訂仲裁協議。
1998年12月29日頒佈的證券法爲規範證券的發行和交易行爲,以及如何解決證券糾紛填補了法律上的空白。爲配合證券法的實施,最高人民法院還相繼制定和發佈了一批適用民事、證券等法律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檔案。與此同時,中國證監會在證券法實施的三年多時間內,先後發佈了280多件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所有這些都爲透過訴訟和仲裁等途徑解決證券糾紛提供了更具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據和政策規範。
我們認爲,隨着證券市場的擴容和證券新品種的增加,證券經營機構之間以及證券經營機構與證券交易所之間因債券、基金的發行或者交易而引起的爭議同樣可以採用仲裁的方式來解決。此外,上市公司、投資者等與證券經營機構或證券交易所之間的證券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的糾紛也可以適用仲裁的解決方式。
仲裁解決證券糾紛,有哪些法律可以用。希望小編整理的內容能夠幫到您,歡迎大家瀏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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