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有風險嗎
信託產品本身是存在一定風險的,相對於其它的理財產品來說,信託產品的投資範圍比較廣。它的資金有些投資於實體經濟,有些則投資於資本市場。因此,風險也是來自各方面的。所以,投資者在購買信託產品時,需要注意這些方面。
信託公司是金融市場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從一種程度上來看的話,有點像“替人理財”。當投資者將錢放在信託公司後,他們會把這些錢進行投資,並且獲取一定的收益,來幫助投資者實現財富的增值。
法律依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信託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資金信託; (二)動產信託; (三)不動產信託; (四)有價證券信託;(五)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託; (六)作爲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七)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併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業務;(八)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的證券承銷業務; (九)辦理居間、諮詢、資信調查等業務;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業務;(十一)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的其他業務。 第十七條 信託公司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開展公益信託活動。第十八條 信託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按照信託目的、信託財產的種類或者對信託財產管理方式的不同設定信託業務品種。 第十九條信託公司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時,可以依照信託檔案的約定,採取投資、出售、存放同業、買入返售、租賃、貸款等方式進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信託公司不得以賣出回購方式管理運用信託財產。 第二十條信託公司固有業務項下可以開展存放同業、拆放同業、貸款、租賃、投資等業務。投資業務限定爲金融類公司股權投資、金融產品投資和自用固定資產投資。信託公司不得以固有財產進行實業投資,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信託公司不得開展除同業拆入業務以外的其他負債業務,且同業拆入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20%。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信託公司可以開展對外擔保業務,但對外擔保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50%。 第二十三條信託公司經營外匯信託業務,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並接受外匯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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