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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遺產繼承公證該怎麼辦理

根據《公證法》和《公證程序規則》的有關規定,公民申請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應當親自到其住所地,或行爲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而不能委託他人代理。申辦時應當,逐項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供以下材料檔案: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書、本人的身份證明、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本人與被繼承人親屬關係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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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提醒您注意的以下幾點:

一、財產繼承權的放棄是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的,不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否則,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將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放棄繼承權不能附帶其他條件,或將自己放棄的權利轉給他人。否則,應按接受繼承辦理;

三、公民申辦放棄繼承權公證,應是其自願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任何在受脅迫、受欺騙情況下,作出的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都將視爲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