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使用權的房子可以繼承嗎
我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死者生前擁有所有權的房屋,在公民死亡後作爲死者的遺產來處理,繼承人有權繼承該合法遺產。而公有使用權房,其所有人一般是房管局或房管局下述的事業單位,死者生前對使用權房只享有使用權,確切的說死者只是公有房屋租賃關係的承租人,因而生前對其居住的使用權房沒有所有權,其子女或親屬不能將該使用權房作爲死者的遺產來繼承。如果其子女或親屬不具備成爲該使用權房新的承租人的條件,則該房屋只能被國家收回。
綜上所述,使用權房不能直接繼承。但是,透過間接操作的方法,仍然有兩條途徑可以實現使用權房的間接繼承:
第一種方法是,父輩或祖輩在過世前,先按照政策將使用權房買下,變成已購公房,已購公房屬於私有財產,在死者過世後,即可由其子女或親屬繼承。
第二種方法是,死者的子女或親屬與房管局協商一致,變更公房承租人,然後將該房屋買下。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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