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非法同居關係起訴狀
同居,是指兩個相愛的人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係而必須要透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爲,也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間男方和女方可以隨時提出分手終止關係。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爲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怎麼解除非法同居關係
(一)離婚後,雙方未再婚,在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後,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係。
(二)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或解除同居關係的,經查證確屬非法同居的,應一律判決予以解除。
(三)解除非法同居時,對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教育和財產分割,應本着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及雙方過錯程度妥善處理。
(四)解除非法同居,對在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有條件的,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撫養,須徵得另一方同意。
(五)解除非法同居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共同財產處理。同居期間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財物,按最高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處理。
(六)解除非法同居時,同居期間爲共同生產、生活而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七)解除非法同居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適當予以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八)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財產的,可按《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通常在解除同居關係的時候爲避免日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男女會選擇簽訂一份書面的解除同居協議書,對相關的問題約定清楚。而對這樣的協議,若內容是關於財產和子女的話,只要是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簽署的,那麼也是承認其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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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是否起訴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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