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備案後能否更改
一、施工合同備案後能否更改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有關通知要求,目前我國已經取消了施工合同備案的事項,施工合同不需要備案,而建設施工合同在雙方協商的情況下,可以依法修改。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進行建設工程施工時要簽訂施工合同的,施工合同簽訂後要進行備案,備案的機關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二、建設工程備案合同中不能出現哪些內容?
1、優質工程獎、罰不對等。禁用工程質量達到市優、芙蓉獎、省優、魯班獎不獎不罰,達不到市優、芙蓉獎、省優、魯班獎等獎勵對承包人進行罰款處理條款。
2、規費(不可競爭費),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低於標準不按規定支付的,禁用設定低於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佈的規費(不可競爭費),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標準,或設立暫緩條款。
3、工資標準低於現行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佈的最低標準。
4、禁止政府性投資工程施工合同設定帶資、墊資條款,或建設單位一時資金不能到位,承包人負責籌措資金條款。
5、要求承包人在發包方沒有按施工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款的情況下不得停工,以及在此情況下發包人不承擔違約責任條款。
6、採用不平等條款轉移風險。合同價包括所有風險費用,合同中沒有約定具體的風險內容,強行採用包乾價。
如風險因素包括政策性調價、人工、機械、材料價格上漲等遇變化時均不調整,但沒有給定具體的風險費用或風險費率的;沒有約定土建、市政工程主要材料價格變化超過±3%,安裝、裝修工程主要材料價格變化超過±5%,對主要材料價格進行調整的。
7、不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繼續使用定額計價法,不執行消耗量標準的;
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一般不宜採用固定總價合同形式。工期在6個月以內,合同總價在300萬元以內,並且施工圖設計深度符合規定的工程,方可採用固定總價合同,但發承包雙方必須在合同專用條款中說明投標人承擔的風險種類及程度、價款調整的因素、方法。
8、合同條款沒有約定工程結算審查完畢時間的;工程造價諮詢機構應當於收到發包人交付的全部竣工結算檔案之日起的下列期限內完成審覈:(一)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的工程項目,20日;(二)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含2000萬元)的工程項目,30日;(三)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含5000萬元)的工程項目,45日;(四)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含1億元)的工程項目,60日;(五)1億元以上的工程項目,90日。委託審覈只進行一次。發包人、承包人對審覈報告有異議的,可以申請相應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9、合同沒約定工程預付款、進度款、結算款支付比例和時間,又不提供擔保的。
10、勞保基金不按規定計取的。
11、工期設定低於國家定額工期20%以上,又無趕工措施費的。
12、工程量清單錯項、漏項、計算錯誤責任要承包人承擔的。
13、單次設計變更或簽證50萬及以上不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查的。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有關通知要求,目前我國已經取消了施工合同備案的事項,施工合同不需要備案,而建設施工合同在雙方協商的情況下,可以依法修改。但是爲了簡政放權,我國政府已經取消了施工合同的備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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