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工程合同中的竣工日期
施工合同糾紛2.85W
竣工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務。一般來說,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進行驗收,確認合格後予以接收。然而在實踐中,承包人工程完工之日和竣工驗收時間經常有時間差,所以確定竣工日期很重要,因爲涉及到工程款的支付時間和利息的起算時間、逾期竣工違約和違約金的數額、工程風險轉移等重要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對竣工日期做了明確規定。
1、如果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了竣工日期,則該確認的日期爲竣工日期。確認的形式一般是書面的,可以是竣工驗收登記表、協議、會議紀要、往來函件、監理記錄等。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爲竣工日期。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爲竣工日期。該規定的法理依據是在附條件的民事行爲中,若當事人惡意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已經成就。
4、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爲竣工日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第(一)項,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爲竣工日期。
第(二)項,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爲竣工日期。該規定的法理依據是在附條件的民事行爲中,若當事人惡意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已經成就。
1、如果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了竣工日期,則該確認的日期爲竣工日期。確認的形式一般是書面的,可以是竣工驗收登記表、協議、會議紀要、往來函件、監理記錄等。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爲竣工日期。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爲竣工日期。該規定的法理依據是在附條件的民事行爲中,若當事人惡意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已經成就。
4、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爲竣工日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第(一)項,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爲竣工日期。
第(二)項,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爲竣工日期。該規定的法理依據是在附條件的民事行爲中,若當事人惡意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已經成就。
-
實際施工人的認定?
律師解析:實際施工人的認定條件有:(1)是無效合同的承包人。有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不存在實際施工人的說法,直接稱爲施工人。(2)是違法承包人。它沒有取得相應建設工程施工資質,違反了我國《建築法》、《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相關規定。(3)它與發包人之...
-
建設施工合同無效的六種情形是什麼
一、建設施工合同無效的六種情形是什麼(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鑑於沒有法定資質的單位或個人以掛靠、聯營、內部承包等形式...
-
我國轉租合同中建築面積不符算違約嗎?
一、我國轉租合同中建築面積不符算違約嗎?我國轉租合同中建築面積不符算違約。《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五百八十五條【違約金】...
-
建築工程施工合同中,實際施工人怎麼認定
“實際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被認定爲無效的施工合同中實際完成工程建設的主體,包括施工企業、施工企業分支機構、工頭等法人、非法人團體、公民個人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