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應當從什麼時候計付
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爲應付款時間:
(1)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爲交付之日;
(2)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爲提交竣工結算檔案之日;
(3)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爲當事人起訴之日。
利息從應付工程款之日起計付。利息應該跟着本金走,應當什麼時候支付本金,未按約定支付的,就應當什麼時候支付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請求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
(二)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建設工程透過竣工驗收之日起滿二年;
(三)因發包人原因建設工程未按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後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後起滿二年。
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後,不影響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履行工程保修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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