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違約金上限標準是多少?
一、工程合同違約金上限標準是多少?
工程合同違約金上限標準是:不超過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的30%
1、《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徵,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爲前提。
2、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後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後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3、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後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於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二、施工合同的相關內容有哪些
1、施工合同解除
施工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後,沒有履行或沒有履行完畢之前,當事人一方透過行使法定解除權而使建設施工合同效力消滅的行爲。所謂法定解除權,是指根據法律規定發生的解除權。
2、承包人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2)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3)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並拒絕修復的;
(4)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3、承包方施工合同解除的情形
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的:
(1)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3)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
三、施工合同常見風險有哪些
1、與法律規定相違背
工程施工合同會受到許多法律條款的影響,因爲建築工程施工關係百姓安危,所以國家在該方面的法律條款和規範都比較完善。作爲建築企業必須依據法律條例進行施工,遵守法律規定,維護市場秩序,提升施工質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條款,如果承包人沒有施工資質或者越級施工、無資質施工團體借用有資質施工單位進行施工、工程未經招標直接施工等,都是違法的,情況嚴重時,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不平等合同
建築施工企業在合同條款方面始終處於弱勢方,因爲施工合同文字草稿通常情況下均爲發包方提供,所以如果施工企業沒有對發包放提供的合同草稿進行全方位審覈,很容易忽略其中一些盲點,導致合同不完善、權益失衡。一旦在施工過中出現各種例如經濟損失、工期延誤等問題,施工企業將承擔風險,對施工企業的正常發展帶來影響。
3、合同履行風險
合同履行時間段和建築工程施工工期成正比,所以該階段內施工企業不僅要面臨環境風險,還要面臨技術風險。
隨着近年來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民事合同簽訂的數量也在不斷增加,此時我們應當注意民事合同簽訂的時候的相關法律流程,避免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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