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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優先權是什麼,是否能放棄?

一、工程款優先權是什麼,是否能放棄

工程款優先權是什麼,是否能放棄?

1、工程款的優先權是指,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工程款,相對於其他債權,承包人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工程款優先權優先於抵押權,同樣,優先於當事人申請保全後針對該財產的債權。

2、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範圍包括承包人爲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人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費用,不包括預期利潤和違約金。承包人爲建設工程所墊付的費用是否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律師認爲,該部分費用若在合同中有明確的約定,則按約定,如無特別約定,應當具有優先權。

3、發包人如果沒有按照約定支付價款,那麼承包人是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的。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4、無論是與發包人協議折價,還是申請人民法院依法拍賣,法律規定都是承包人可以這樣做。這也就意味着承包人可以不這樣做,而放棄這一法律賦予的權利。但承包人放棄這一權利,應當是其真實意思。

二、優先受償權的適用條件

1、建設工程承包人必須依照合同約定履行了全部義務。建設工程必須按期完工,並經驗收合格。因爲建設工程只有在竣工驗收合格的情況下,合同債權的數額才能確定,發包人方能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驗收不合格,發包人不僅有權拒絕支付工程價款,而且有權要求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建設工程承包人一方存在其他違約行爲,發包方因此行使抗辯權,未按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不得行使優先受償權。

2、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先行催告權。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不能直接將該工程折價、拍賣,而應當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合理期限雙方有約定的,可以從約定;沒有約定的,筆者認爲可參照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本文中有關支付工程價款的約定,15天至60天均屬於合理期限。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建設工程承包人有權行使優先受償權。催告發包人支付價款有利於敦促對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主動履行合同義務,最大限度降低交易和維權成本。

三、相關法律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6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

2、《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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