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後怎麼確定孩子監護人
一、在離婚後怎麼確定孩子監護人?
離婚後父母親仍然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民法通則》規定,父母都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監護權不因離婚而發生變化,發生的是撫養權。《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父母離婚後,對子女的權利義務仍然存在,子女無論隨哪方生活,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因此,離婚後,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不變,任何一方均要履行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與義務。區分監護權和撫養權,有監護權並不代表有撫養權,夫妻離異之後,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權不受影響。
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權是自然權利,屬於親權的一部分,與由誰撫養沒有法律邏輯關係。也就是說喪失撫養權的一方仍然對子女擁有法定監護權。監護人死亡的,另一健在的監護人應當取得孩子的撫養權。
二、撫養權的相關規定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自己爭得孩子撫養權的同時不能直接漠視另一半所擁有的法定監護權,如果孩子的某些事情需要由監護人出場的話,已經離婚的父親和母親都有這個資格的。所以法律上監護權和撫養權其實並不是一體的,誰也不能無緣無故的去更改孩子的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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