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離婚夫妻一方挪用撫養費將怎麼處理?
夫妻離婚都需要給未成年子女一定數額的撫養費,以保證子女的健康成長。但是,由於對離婚的某種感情,使得人們不太願意瞭解撫養費等的問題。那麼,在我國,離婚夫妻一方挪用撫養費將怎麼處理?爲此,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什麼是撫養費?
撫養費是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爲未成年人承擔的生活、教育等費用。
我國法律上的撫養費,是指當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支付給未成年人的費用。
相關費用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1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教育費應當負擔,但是因爲上收費較貴的私立學校,貴族學校所多支付的擇校費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夠而產生的贊助費,不應當屬於撫養費。
子女就讀未經父母雙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該筆費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撫養費以必要爲限,子女購買電腦手機等、外出旅遊的費用、購買商業保險的費用等,該些費用的支出沒有法律依據,父母可以拒絕支付。
子女大病及絕症的醫療費,以社會醫療保險能報銷的爲限,如子女因患有腎功能衰竭需要換腎的費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費用等都不屬於撫養費之列,父母只有道義上承擔該費用的責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擔該費用的義務。
撫養費變更情況:
撫養費的變更包括增加、減少和免除三種情況。撫養費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時提出的,除了因物價調整,原定數額難以維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學、實際所需撫養費用超過原定數額以外;還可能因爲子女身患疾病,撫養一方無力支付全部醫療費用;或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經濟收入顯著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子女與其生活水平相差懸殊等。反之,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減免給付撫養費。 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麼可請求減少給付。
挪用撫養費將怎麼處理?
可以以孩子作爲原告,到法院起訴向對方索要撫養費,爲了孩子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在這個時候是可以透過法院審理解決問題。
以上就是小編爲您整理的關於在我國,離婚夫妻一方挪用撫養費將怎麼處理的詳細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簡單來說,如果離婚一方挪用孩子撫養費,另一方有權利向法院以子女作爲原告起訴追回。但是,在此之前,需要了解清楚挪用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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