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婚姻家庭 > 子女撫養

夫妻在離婚後的撫養費是怎麼規定的?

夫妻在離婚後的撫養費是怎麼規定的?

一、離婚後的撫養費是怎麼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中明確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規定了兩種撫養費的具體計算方法,分“有固定收入的”和“無固定收入的”兩種情況。然而,上述撫養費的計算方法應受“子女的實際需要”原則的制約,因爲未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所支付撫養費的數額只要滿足子女的實際需要即可,如果支付能力有餘,可以適當提高撫養標準,這也是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但是,所提高的標準不應沒有限度。司法實踐中經常會遇到,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收入畸高,另一方在撫養子女時便會依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計算方法,按照對方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計算撫養費,這樣一來撫養費的計算數額可能達到月幾十萬、上百萬元,遠遠超出子女生活的實際需要。法院在審理撫養費案件時,對上述情況一般不會支援,因爲它偏離了撫養費的立法理念。

綜上所述,關於離婚後的撫養費是怎麼規定的很多人有疑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分爲兩種具體的計算方式,一種是有固定收入的人羣,一種是沒有固定收入的人羣,根據不同的類型,計算撫養費的方式也是不一樣的,當然,如果支付撫養費的一方有特殊情況,也可以對撫養費進行適當的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