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離婚後孩子怎麼探望?
根據法律規定離婚後孩子根據離婚時雙方所確定的時間和方式來進行探望即可。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二、探視權的規定是什麼?
1、探視權是一種身份權。親權是父母基於其身份所有的權利義務。②探望權屬於親權範疇,探望權產生的基礎是父母對子女享有的親權,其權利的主體是離婚後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特有權利,因此是一種身份權。
2、探視權是法定權。現實生活中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關愛、照顧,產生於血緣關係和人之倫理道德。“出禮入刑”,父母關愛看望自己親生子女的心理需求從倫理道德的層面上升爲法律。由國家權力予以調整便產生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對探望權的規定。該法律條文對探望權的行使、中止和權利的恢復情況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同時還明確了直接撫養方的協助義務。婚姻關係終止,只要直接撫養權一確定,探望權也同時成立,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對未成年子女就依法享有探望權。非有法定理由不得予以中止或剝奪。
3、探視權是受限制的權利。探望權的基礎和設立的初衷,都是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爲前提。探望權源於親權,但必定不同於親權。因此探望權的行使,不能和親權一樣隨時隨地都可以行使。要在不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和子女正常生活的情況下,探望權人透過與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協商或法院裁決確定的方式,確定合適的時間和對子女適宜的地點來行使。同時法律還規定了,行使探望權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時,人民法院有權中止探望權的行使。
在我們國家雖然說雙方當事人已經離婚,但是他們和孩子之間的血緣關係並不會因此而喪失,所以相關的這樣的義務也是需要履行的,並且也享有一定的探視的權利,這個權利是法律當中所規定的,任何的人員都是不能夠剝奪的,並且對方也是需要積極的配合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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