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國家16歲還受監護人監護嗎
根據我國國家的規定身爲監護人應當正確適當地履行監護被監護人的職責,其中就對與被監護人來說也有相關規定。那麼,您知道16歲還受監護人監護嗎?按照國家的法律規定,被監護人的年齡正常情況應該是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其他特殊情況應當進行具體說明。
一、16歲還受監護人監護
被監護人的概念:在我國,法律規定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和限制行爲能力人,這些人不具備完全的、獨立的行爲能力(即承擔責任的能力),需要被監護,因此就是被監護人。
其中,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指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
限制行爲能力人,指10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未成人、身體有缺陷的人(聾、啞、盲人等)以及間歇性精神病人(完全精神病被歸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但是已滿16週歲並且以自己勞動作爲主要經濟來源的人,不能算作限制行爲能力、不能作爲被監護人。
綜上所述,你可以簡單地理解爲,以下這些人不能獨立承擔責任、需要監護人的監護和承擔責任,他們是被監護人:①不滿18週歲的人(不含年滿16週歲且有工作的人);②殘疾人;③患有精神病的人(無論是完全的精神病,還是間歇性精神病)。
二、被監護人受到侵害怎麼辦
當來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遭致不法侵害時,監護人有權也有責任代理未成年人行使損害賠償的請求權。未成年人獲得損害賠償,應遵循下列原則:
1、財產損失全部賠償原則。根據這一原則,加害行爲人所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相當於未成年人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這裏所說的損失是指未成年人所受到的實際損失,包括財產的直接減少和失去的既得利益。
2、對未成年人的人身損害只賠償由此而形成的財產損失的原則。人身損害是一種非財產損害,這些損害有時會造成財產的直接損失,有時則只造成純精神損害。加害行爲人應賠償未成年人人身損害所引起的全部財產損失,包括醫療費、住院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治療期間的交通費和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誤工費用等;凡致未成年人殘廢的,除賠償上述費用外,還應賠償監護人因照顧而誤工所減少的收入、繼續治療費用以及殘廢生活補助費;造成未成年人死亡的,除賠償死亡前因醫療或者搶救所花的醫藥治療費用外,還應賠償死亡所花的喪葬費及一定數額的撫卹費用。
3、對造成未成年人精神損害的,實行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並用的原則,對侵害未成年人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監護人除有權要求行爲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外,還可同時要求行爲人賠償損失。
綜上所述,關於16歲還受監護人監護的說法是正確的。在未成年人未滿十八週歲之前都應當受到監護人的保護和照看,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同時在身爲監護人的一方中,是可以對未成年人、精神病患以及殘疾人進行監護負責的。因此監護人的責任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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