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監護人損害被監護人的財產怎麼辦?
一、我國的監護人損害被監護人的財產怎麼辦?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爲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在法院撤銷原監護人資格之後,其他享有擔任監護人資格的人可以向法院主張自己爲被監護人的監護人。當然,在其他人取得監護人資格之後,可以代理被監護人向法院起訴,主張被監護人由於之前監護人的行爲給被監護人造成的損失賠償。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典》第三十四條、三十六條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二、監護人的職責
監護人的法定職責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
被監護人出於民事行爲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和職責予以保護。
(二)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三)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
監護人所代理進行的活動領域不限,較多地表現爲諸如買賣、租賃、借貸等財產性質的活動,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質的民事活動。
(四)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
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職責,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五)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 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監護人侵犯被監護人的利益的,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且法院根據個人和相關組織的申請,可以撤銷監護人的監護資格。監護制度是爲了保護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和限制行爲能力人的合法權益,監護人應當保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那麼如果監護人侵犯被監護人的合法利益的是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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