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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異地探望子女的方式是什麼?

離婚後異地探望子女的方式是什麼?

不少夫妻過不下去的時候,往往選擇離婚結束夫妻關係,有子女的話,雙方得協商好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女方撫養的話,男方可以履行探視權。有些情況是女方離婚後帶着子女到別的地方生活。那麼,離婚後異地探望子女的方式是什麼?下面我們透過本站小編的這篇文章做個具體瞭解。

一、離婚後異地探望子女的方式是什麼?

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1086條第2款的規定,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探望權的內容主要是會面和交往,也包括通信、通話等,以何種方式進行探望,須根據子女和父及母的具體情況而定,可以是定時看望,也可以是週末共住或假日共住,無論採取何種方式,都要以不影響子女的學習、生活爲前提。由此,在行使探望權的方式和時間上,當事人應積極達成協議,這樣有利於雙方配合實施,如達不成協議,則由法院判決。

二、探視子女要遵循哪些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在離婚判決中考慮小孩歸誰撫養時,如果小孩年滿八週歲,得徵詢子女的意見。同樣,探視權的行使方式以及探視權行使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也得充分徵詢子女的意見。如果小孩未滿八週歲,也要充分考慮子女自身的感受。如果探望權的實現有害子女的健康成長,或者有違子女意志,子女有權申請中止探望。

綜上所述,離婚後男方承擔撫養費的,探望子女也是應該的,法律對此也有明確條文。離婚後異地探望子女的方式、時間和地點等雙方可以協商,一般是要男方到子女所在地探望,這裏掌握的基本原則就是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如果男方探望給子女生活學習帶來嚴重影響,女方有權中止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