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訴訟書格式是什麼
探視權是指男女雙方離婚後,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可以享有定時去探望未成年子女的權利。法律規定,一方要求探視子女,另一方不得阻攔,要盡協助的義務。但在現實生活中,卻有父母爲探視權爭執不下,甚至對簿公堂。那麼今天我們就來看一看探視權訴訟書格式是什麼。
一、範本
原告:周××,男,1963年×月×日生,漢族,北京市,××公司職工,住北京市海淀區××路××號××小區×單元×號。
被告:王××,女,1969年×月×日生,漢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朝陽區××路××號××小區×單元×號。
訴訟請求:
准予原告每月探望婚生女兒周小×兩次,具體方式爲每月第二及第四個週五下午由原告至學校將周小×接回原告住處,週一上午自行送周小×返校。寒暑假由原被告輪流撫養。
事實與理由:
2000年6月×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行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協議離婚,當初商定婚生女兒周小×由被告撫養。但對於原告的探望權未作約定。
原告每每要求探望周小×時,均被被告以各種理由拒絕,或故意造成各種阻礙,嚴重影響原告與周小×的父女親情。
爲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依法支援原告的訴請。
此致
××法院
具狀人:周××
×年×月×日
二、探望的方式
探望的內容既包括見面,如直接見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書信、互通電話、贈送禮物、交換照片等。
概括起來探望方式一般有兩種:
一是 探望性探視,
二是逗留性探視。
探望性探望,即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對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點進行探望。逗留性探望,即一種較長時間的探望,探望權人可在 約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時間內,由探望權人領走並按時送回未成年子女。
對於子女而言,年齡是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零至三週歲的幼兒,該階段的幼兒身體、智力 等諸方面受環境的影響較大,無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適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會因環境經常變化而影響幼兒的身心健康,因此該年齡段適用探望性探望較爲適宜。
三至十週歲的子女,該階段的兒童,對環境的變化適應能力增強,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適用。又因此階段的兒童尚無辨別能力與控制能力,在是否探 望問題上很難表達其真實意思,容易爲他人的觀點所左右,所以對此階段的兒童實行何種探望方式,可不徵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見。
十至十八週歲的未成年子女,由於 該年齡段未成年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人,在是否探望這一問題上已具備了相當獨立的思考和判斷能力,因此,在決定探望權問題時應徵求子女的意見,探望權的行使 也應在徵得其子女同意的情況下實施。
對於父母而言,應考慮到父母的居住地點、工作性質、身體和精神的健康狀況(有無傳染性疾病等)、個 人品德等情況來加以確定。探望權雖爲父母的權利,但這種權利的行使應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因此,決定以何種方式探望子女時,既應考慮到父母的因素,不因 探望權的行使給父母的工作、生活造成困難與不便,又要考慮到子女的需求與子女的最佳利益。
對於子女來說,父母的教育是成長道路上不可或缺的,所以父母雙方儘管離婚了,卻不能因爲自己的私人恩怨,阻止子女受到來自父方或母方的教育,這對子女來說是不公平的,在法律上,也是不允許的。探視權訴訟書格式是針對於一方拒絕另一方探視子女,被拒絕方不得已提起訴訟所採取的訴訟書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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