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娃兒的撫養費什麼標準
一、離婚後娃兒的撫養費什麼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49條規定,
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二、撫養費給到孩子多大爲止
需要分情況討論:
1、一般情況下,支付撫養費直到子女成年即可;
2、特殊情況下,如果子女不能獨立生活,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比如殘疾等;
3、子女年滿十六歲不滿十八歲,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可以不給予撫養費。離婚時夫妻對撫養費協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十三條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爲止。
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
撫養費的本質是爲離婚後孩子的成長提供物質基礎。父母應當在自己力所能及的範圍內,爲孩子提供一個健康、舒適和正常的成長環境,而這種成長環境在現實中就體現爲經濟狀況。離婚後,父母支付給孩子的撫養費都是以“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爲主要原則。而孩子在成長過程中,其撫養成本可能會提高,或者父母一方經濟狀況發生嚴重惡化的情況,如果這時不調整撫養費的數額的話,就不有利於孩子的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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