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監護權可以給孩子改名嗎
法律明確規定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由此可以看出無監護權是不可以給孩子改名的。父母均享有子女隨其姓的權利,對孩子而言,其姓名一般是出生後由父母雙方協商一致而確定的,那麼,當父母離婚後,也應當經過雙方協商後再更改子女的姓名。
根據法律,關於婚姻家庭關係平等的原則,這種權利行使方式是基於父母子女之間的親屬身份關係而產生的,此時父母雙方可以共同給子女取名、更名,而且雙方的權利是平等的。
因此,在孩子因生理、心理方面的不成熟,在表達自身意志方面尚存在一定的障礙,甚至自身的意志都並未真正形成的情況下,應由父母的合意來代替其自身的意志,行使民事權利。但是如果父母一方擅自變更子女的姓名,會侵犯了另一方基於姓名而享有的對子女的親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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