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了有撫養權可以給孩子改姓嗎?
一、離婚了有撫養權可以給孩子改姓嗎?
不可以私自改姓,父母一方做監護人的,需要改成監護人的姓,可以經雙方同意,但是,不能改成繼父或繼母的姓。因爲夫妻雙方雖然離婚,但是,孩子和父母的關係無法改變。如果改成別的姓,一定要親生父母雙方簽字同意,否則,戶籍警察不會辦理。
新婚姻法第36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從以上我國法律規範可以得出結論:雖然父母離婚,無論子女歸誰撫養,父母仍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其具有的監護權仍然存在,既然離婚後的父母都是法定監護人,那麼一方未徵得對方同意,擅自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其行爲就明顯侵犯了另一方的監護權,屬無效的民事行爲,另一方起訴到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得以判令撤銷,責令其恢復原有姓名。
二、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也就是說當該子女成年後,是否變更姓名及變更何姓名則由該成年子女自己決定,任何人不得橫加干涉,這是對於成年公民來說的,對於未成年子女來說,父母一方能否擅自更改其姓名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1981年8月14日[81]法民字第11號《關於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復涵》中明確指出:“夫妻雙方離婚後,未徵得另一方同意,單方面決定將子女姓名予變更,這種做法是不對的,對於單方面決定子女姓名的當事人,人民法院應當說服其恢復子女原來的姓名”。
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第19條的規定雖然針對的是父或母單方將子女姓氏改爲繼父或繼母姓氏這樣一個具體情況,但它所依據和確立的是一個基本原則:父或母無權單方面變更子女姓氏爲第三人姓氏。依據該原則,這種單方面變更子女姓氏的行爲是無效的,行爲人所承擔的民事責任是恢復原狀,即恢復子女的原有姓氏。
夫妻離婚後,應當根據雙方的撫養條件來認定撫養權,法院也是需要基於利於子女成長的原則來進行判決處理的,特別是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上,還應當基於實際的撫養權處理情況來進行辦理,雙方可以協商一致後進行改姓等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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