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關於孩子的監護人怎麼寫
很多人其實都在忙碌和奔波的過程當中把一些最基本的生活小常識都拋之於腦後了,實際上等到有了孩子以後,可能學校會經常讓我們提交的相關材料中有時候是關於監護人資訊的填寫。可也真的就是隻有少部分的家長他們確實就不知道在我國關於孩子的監護人怎麼寫?
一、在我國關於孩子的監護人怎麼寫?
(一)若被監護人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
監護人證明書
茲證明_______,男/女,於___年__月__日出生, _______的生父是_______(現健在/已故)。_______生母是_______(現健在/已故)。的法定監護人是 (父母健在的,可任選父母其中一人) 。
(二)若被監護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監護人證明書
茲證明_______,男/女,於___年__月__日出生, _______的生父是_______(現健在/已故)。_______生母是_______(現健在/已故)。______的配偶是 ______(針對已婚的情況)。
_______的法定監護人是_______(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依次選擇監護人) 。
二、什麼人可以是法定監護人?
(一)民法通則第16條第1款規定: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 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 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3、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 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於在後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後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
(二)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第十七條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5、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爲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監護人就如實填寫就行了,比如說您的身份是屬於孩子的爺爺或者是奶奶,那麼在監護人資訊一欄就填上關係是屬於當事人的爺爺,填寫自己的真實資訊,如果是去到國家有關單位開監護人的證明的話,那工作人員其實都知道監護人證明的格式。關於孩子的監護人怎麼寫這是一個非常簡單的問題,說白了就是如實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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