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申請書範文是什麼樣的?
孩子是父母愛情的結晶,更是祖國的未來。每個人都有生存的權利,所以應該好好的養育孩子使其健康成長。未成年人都需要監護人。那麼監護人申請書範文是什麼樣的?下面就由本站的小編爲大家帶來相關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一、監護人申請書範文是什麼樣的?
監護人申請書
申請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寫明工作單位和職務或者職業),住……。聯繫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託訴訟代理人:×××,……。
(以上寫明申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資訊)
請求事項:
撤銷指定×××爲×××的監護人。
事實和理由:
×××因對……(原指定單位)指定擔任×××,……(寫明被監護人的性別、出生日期、民族、寫明工作單位和職務或者職業、住所)的監護人不服,向你院提出異議。
……(寫明申請撤銷指定監護的事實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指定意見書
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二、如何指定監護人?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根據《民法典》第三十一條規定,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綜上所述,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履行義務或者監護人資格滅失的,其它親屬有主動當監護人的話,可以向法院提交一份申請書,在裏面表達自己當監護人的想法,要求撤銷指定的監護人。法院確定監護人的資格,主要從有利於孩子健康的角度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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