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是否子女都要簽字
一、立遺囑是否子女都要簽字
老人立遺囑的時候不需要子女簽字,子女是否簽字不是遺囑生效的必要條件,不同的遺囑要產生法律效力需要的條件也不同,但總的來說,沒有哪種類型的遺囑是需要子女簽字才能生效的。在我國遺囑的類型和有效條件爲: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錄音遺囑,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以上所列的達到條件都是有效的遺囑,但是效力強弱不同。
所以,子女是否在遺囑上簽字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二、子女能當遺囑見證人嗎?
訂立遺囑之所以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其根本目的就在於保證遺囑內容的真實性,防止他人擅自僞造、篡改、銷燬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因此,合格的見證人就顯得十分重要。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下列人員不得作爲遺囑見證人:
(1)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認自己行爲,不能以自己名義參加民事活動並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義務。後者則是其民事行爲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不能參與訂立遺囑這類較複雜民事活動。如果他們在場,其見證不具有法律效力。
(2)繼承人、受遺贈人。繼承人、受遺贈人不能作爲見證人的原因不在於其是否有民事行爲能力,而在於他們與遺囑有直接利害關係,有可能影響遺囑人自願表達其內心意志,再者他們證明難以保持客觀性何真實性。因此,法律明確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不得作爲遺囑見證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由於利益關係的影響,難以保證其證明的客觀性、真實性,所以這些人也不能做遺囑見證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爲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
子女屬於繼承人,與遺囑有直接利害關係,可能影響遺囑人自願表達其意志,因此,子女不能當遺囑見證人。
有的人認爲,遺囑中一般都是將財產分配給子女。但其實遺囑可以將遺產分配給任何一個法定繼承人,而這裏面雖然有包括遺囑人的子女,但子女卻不是唯一的。除了被繼承人的子女以外,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實都是可以作爲遺囑中的指定繼承人,根據遺囑的內容來繼承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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