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立遺囑的有哪些形式
一、被繼承人立遺囑的有哪些形式
遺囑的形式根據《繼承法》第17條的規定,遺囑有以下五種形式:
(1)公證遺囑。即立遺囑人至公證機關對其遺囑行爲及遺囑內容進行公證;
(2)自書遺囑。即立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該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親筆簽名,並注意年、月、日。
(3)代書遺囑。即立遺囑人委託他人代筆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見證人不得爲遺囑確定的繼承人。
(4)錄音遺囑。即立遺囑人透過錄音或錄像的形式,確定其遺囑的內容。錄音遺囑同代書遺囑一樣,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並將其見證的情況進行錄音、錄像。完後,應將錄音、錄像內容封存,封口由見證人及遺囑人簽名蓋封。
(5)口頭遺囑。即立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無條件書寫、錄音或辦理公證時,口頭訂立遺囑的行爲。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由於法律並不限制公民立遺囑的次數及形式,實質上亦爲尊重公民隨時改變遺囑的意願,因而在現實生活中會存在多份遺囑並存的情況。對於多份遺囑的效力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爲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爲準。”
遺囑中所確定的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該遺囑即告失效。在繼承人死亡後,遺囑中所涉及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辦理。
二、哪些情況下法定繼承
只有在下列情況下,才能按法定繼承方式進行:
(一)被繼承人生前未立遺囑,或者遺囑全部無效;
(二)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遺贈受領人放棄受領;
(三)遺囑繼承人、遺贈受領人先於遺囑人死亡;
(四)遺囑未加處分的遺產;
(五)遺囑部分無效,無效部分所涉及遺產。
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但前提是遺囑繼承合法有效。而對於遺囑繼承中沒有處分到的遺產,一般會格外按照法定繼承來分配。當然,訂立的遺囑可能出現部分無效的情況。而這部分涉及到的遺產,也是可以透過法定繼承方式來分配的。這些是繼承人需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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