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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繼承有那些形式

(1)公證遺囑:即經過公證機關證明過的遺囑,此遺囑效力強,有備案,是立遺囑人首選的遺囑形式之一;

遺囑繼承有那些形式

(2)自書遺囑:即遺囑人自己書寫的遺囑,最爲常見,自書遺囑,要求遺囑人親自書寫並簽字確認並註明日期,自書遺囑在生活中最爲常見;(3)代書遺囑:遺囑人口述內容,由他人代爲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也需要遺囑人本人簽字確認,代書遺囑需要有兩名見證人見證並簽字,見證人同時可以作爲代書人,代書人、見證人簽名並註明日期;

(4)錄音遺囑:是指遺囑人用錄音的形式製作的自己口述的遺囑。

爲防止錄音遺囑被人篡改或錄製假遺囑弊端的發生,《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7條第4項明確規定:“以錄音形式設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的方法可以採取書面或錄音的形式,錄音遺囑製作完畢後,應當場將錄音遺囑封存,並由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5)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