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繼承可以嗎?
一、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繼承可以嗎?
集體土地是不可以繼承處理的,土地承包權和宅基地不能繼承,能繼承的是房屋所有權。父母的房屋還是一起繼承的,除非有遺囑排斥了一方的繼承權。由於宅基地和房屋不能分離,只要房屋在,宅基地也就能免費用了。土地是屬於國家和集體的,個人沒有土地所有權。
宅基地的所有權屬集體,要有本集體成員的身份纔可以有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不是遺產不能繼承。戶口不在農村,可以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子,但不能繼承宅基地使用權。城鎮戶口不可以繼承父母的農村宅基地,只可以繼承房屋。
二、遺產的範圍
按照《繼承法》第三條的規定,遺產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合法財產,包括生活資料、生產資料、財產性權利及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隨着社會的發展,公民的財產形式日趨豐富,不僅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還包括財產性權益等,財產性權益包括財產性權利和財產性利益,財產性權利需要法律的明確規定,包括繼承法第三條列舉的內容、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內容,如公民的財產所有權(收入、房屋、生活資料、生產資料)可以繼承,儲蓄、有價證券、股權等權利可以繼承,以財物作爲給付內容的債權可以繼承,知識產權中財產權利可以繼承等。
有些財產權利不能繼承,比如土地承包法規定的家庭承包經營權不能繼承,但家庭承包經營取得的收益可以依法繼承,這種收益實際是財產權利產生的財產利益;比如現行法律沒有對佔有能否依法繼承作出規定,在審判實踐中,要由法官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斷,是否作爲遺產予以繼承,如不能確定佔有可以依法繼承,法官仍然要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斷,對佔有所產生的財產利益作出處理。
對於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具體認定和處理情況,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土地使用情況而定,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是否可以繼承應當視是否符合遺產的繼承範圍而定,對於集體土地由於其權屬的問題,是不可以進行繼承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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