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遺產繼承權後可否反悔?
一、放棄遺產繼承權後可否反悔?
如果作出明確放棄繼承遺產的聲明是不能任意撤銷的,繼承人在放棄繼承後反悔,首先可以與其他繼承人協商,如其他繼承人一致同意其撤銷放棄繼承聲明,則可以仍按照原自己的份額繼承。如不能協商一致,需經人民法院根據具體理由決定是否同意其撤銷放棄繼承聲明。此外,如果放棄繼承是經過公證的,除了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放棄繼承權後反悔是否有效關鍵是看遺產是否進行處理,如果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只要繼承人能夠提出正當理由並有相關證據,那麼反悔是可以被承認的。如果在遺產處理後或者處理前無正當理由而反悔的,就不會予以支援。
二、放棄繼承權有哪些特別注意的地方?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做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在確認繼承權可以放棄的同時,司法實踐中還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放棄繼承的表示必須在繼承開始以後做出。因爲於繼承開始前,繼承人並不享有可以處分的主觀權利,僅享有客觀權利,而客觀權利僅是一種資格,是不得拋棄的。
2、放棄繼承的表示應當在遺產分割前做出。因爲遺產分割之後,遺產已轉化爲繼承人的個人財產,這時,繼承人即使放棄所得遺產,放棄的也已經不是繼承權,而是個人財產的所有權。
3、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是一種單方的法律行爲,無需徵求任何人的同意或認可,均有放棄繼承權的自由。但是,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會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則繼承人不得放棄繼承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爲無效。
綜上所述,遺產繼承權是重要的民事權利,作爲繼承人可以放棄,其放棄繼承權後,如遺產開始執行,則在分配階段不可以再反悔。繼承人做出放棄聲明,只能在遺產未分配之前反悔,但是也應當提供證據,表示自己當初反悔不是本意等,最好和其它繼承人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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