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遺囑可以給孫子嗎?
一、房子遺囑可以給孫子嗎?
可以,根據《繼承法》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繼承。”遺囑繼承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誰繼承,由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決定,如果被繼承人生前其法定繼承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而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卻盡了贍養義務,使被繼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顧,在精神上得以慰藉,被繼承人生前立下遺囑,指定盡了贍養義務人繼承其遺產,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護的。孫子不是爺爺的法定繼承人,爺爺訂立的遺囑在性質上屬於遺贈,受遺贈人如想擁有遺產,應該在遺囑生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遺囑人訂立遺囑的方式有以下幾種方式: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等。值得一提的是,這幾種遺囑方式中,以公證遺囑的證明力最高。所以,爺爺想要立遺囑給孫子房子可以對遺囑進行公證增強遺囑的效力。在爺爺去世後,孫子可以根據公證遺囑辦理房屋變更登記,從而取得爺爺的房產。
二、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二條遺囑人以不同的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爲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爲準。《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條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但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遺囑的有效性認定是非常關鍵的,如果遺囑中將房子留給孫子的情況下,必須首先對見證人進行合法性認定,只有在見證人合法的情況下,纔可以對遺囑的有效性進行認定,如果遺囑無效,那麼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人順序進行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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