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公證中的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條件是什麼?
一、 繼承公證中的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條件是什麼?
繼承權喪失的法定條件如下: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絕對喪失)
2、爲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絕對喪失)
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繼承人因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而喪失繼承權的,屬於繼承權的相對喪失。
4、僞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絕對喪失)
二、繼承權的認定原則是什麼?
(一)繼承權男女平等
(二)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繼承權平等
(三)在遺囑繼承和遺贈中保護老、幼、殘疾人的利益
依《民法典》規定,被繼承人以遺囑處分其財產時,遺囑中應當爲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
(四)遺產分割不能侵害未出生人的利益
按照《民法典》的要求,在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以保護被繼承人死亡後出生的子女和利益。
(五) 承認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
三、繼承人的分類有哪些?
1、法定繼承人。即指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或第一順序繼承人放棄繼承繼承權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2、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繼承。
3、遺贈扶養協議指定的繼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對於繼承公證的具體事項應當結合實際的繼承方式來進行認定,對於有遺囑的情況下,那麼需要按照遺囑的規定條款來進行執行處理,只需要對遺囑的合法性進行公證即可,而涉及到法定繼承的相關事項,還需要對繼承人的身份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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