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喪失繼承權的規定是什麼?
一、民法典喪失繼承權的規定是什麼?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絕對喪失)
2、爲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絕對喪失)
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繼承人因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而喪失繼承權的,屬於繼承權的相對喪失。
4、僞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絕對喪失)
僞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當然喪失繼承權。
二、喪失繼承權和放棄繼承權的區別是什麼?
1﹑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自願放棄無償取得被繼承人的合法遺產的權利法。這種行爲是出自繼承人自身內心意思的真實表示;喪失繼承權,是繼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行爲之一,經人民法院認定並作出判決而被剝奪其繼承權,這種被剝奪是依法強制執行的,不以被剝奪人的意志爲轉移。
2﹑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後,遺產處理之前用書面或口頭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而喪失繼承權則可以發生後繼承開始之後,也可以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前,其顯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的形式。
3﹑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放棄自己繼承的一種權利,不受任何條件的限制,只要自己誠心的放棄表示即可,而喪失繼承權是依法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這種被剝奪必須受《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嚴格的法定限制,除外不能使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4﹑放棄繼承權的聲明可以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過程中收回,但需經人民法院依據其提出的理由作出決定;而喪失繼承權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則不能改變。
對於繼承權的喪失應當嚴格依據法律規定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特別是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和認定上,應當根據是否符合上述規定來進行合法的認定,但如果涉及到造成了嚴重的違法行爲,那麼不僅喪失的了繼承權,也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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