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的訂立方式有哪些?
一、遺囑的訂立方式有哪些
1、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辦理遺囑公證需要遺囑人親自到其住所地或者遺囑行爲發生地公證機關申請辦理,不能委託他人代理。如果遺囑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時,可要求公證機關派公證員前往遺囑人所在地辦理。
辦理遺囑公證應提交以下證明、材料:(1)立遺囑人的身份證明(身份證或戶口簿);(2)遺囑所處分財產的產權證明;(3)遺囑若干份;(4)遺囑設有執行人的,還應提供執行人的身份證明;(5)公證員認爲應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2、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在場見證即具有法律效力。
3、代書遺囑
《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4、錄音遺囑
《繼承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的方法可以採取書面或錄音的形式。
5、口頭遺囑
《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二、哪些情形下遺囑無效
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的情形如下:
1、無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3、僞造的遺囑無效;
4、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遺囑人在訂立遺囑的時候,可以在遺囑內容中附義務。但是,所附義務必須合法,否則所附義務無效。而遺囑中所附的義務,繼承人應當實際履行。在不具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履行所附義務的,經有關單位、個人申請,法院取消其接受遺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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