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公證程序違法怎麼辦?
一、遺囑公證程序違法怎麼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公證遺囑爲準。由此可知,最早立的公證遺囑可以被後立的公證遺囑撤銷或變更。
公證遺囑是依公證方式而設立的遺囑。是證據力較強的一種遺囑形式,爲多數國家立法所採用。中國繼承法將公證遺囑列爲5種形式之首,《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辦理公證遺囑須由遺囑人親自到公證機關口述或書寫遺囑,公證人員要對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認真審査,在確認其有效性後,由公證員出具《遺囑公證書》。經公證的遺囑由公證員和遺囑人簽名並加蓋公證機關公章,製成一式兩份,分別由公證機關和遺囑人儲存。公證遺囑的變更和撤銷也須經過公證機關。同一繼承有幾個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同時存在時,以公證遺囑爲準。
二、辦理公證遺囑有哪些注意事項?
(一)辦理遺囑公證,遺囑人應當親自到公證處辦理,不能委託他人代辦。
(二)立遺囑人應神智清晰,能真實地表達自己的意思,無受脅迫或受欺騙等情況。
(三)原來已在公證處辦過遺囑公證的,現要變更或撤銷原遺囑公證的,應當提交原來的遺囑公證書併到原公證處辦理。
(四)立遺囑人死亡後,遺囑繼承人應當持遺囑公證書、死者死亡證明,及本人身份證件來本處辦理繼承權公證。如遺囑受益人不在法定繼承人範圍的,爲受遺贈人。則受遺贈人必須在知道受遺贈後二月內來本處辦理接受遺贈的聲明書公證。
對於遺產效力的認定,首先就是要對遺產的合法性進行審查,遺囑公證程序違法,該遺囑在法律上肯定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此時可以再做一次遺囑公證。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存在兩份或多份公證遺囑的,以所立的遺囑公證日期最後的一份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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