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怎麼辦
一、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怎麼辦
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對於共有財產的分割,可由雙方協商處理;如協商不了,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但要考慮到贈與的目的性和正當性,保護合法婚姻當事人的利益);同居期間爲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購置的房產可按共有財產處理,或折價歸一方所有,對另一方給予合理補償。對於企業可以進行拆價,或歸一方所有,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或折成股份,按股份形式經營,分配利潤;也可進行拍賣、變賣等方式進行處理,分配利益。
二、婚姻認定。
按照《婚姻法》上的定義,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違反結婚程序而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生活,羣衆也公認他們是夫妻的。也就是說,事實婚姻的成立有三個構成要件:一是以夫妻名義;二是公開同居生活;三是羣衆也認爲其是夫妻。關於第一個要件,雙方須以夫妻相稱,這一點可以根據同居雙方的供述認定。但是,由於大多數當事人在事發後都拒絕承認這一點,所以只能間接地來證明。如雙方居住的地方有無表徵其是夫妻的證據,包括房內有無“喜”字、有無雙方喜慶的請柬、有無夫妻共同生活必需的用品;雙方對外是否以夫妻相稱、對外人稱其爲夫妻是否加以阻止或糾正。對於第二個要件“公開同居生活”,首先,這種同居必須是公開的,即雙方對此是毫不掩飾的,雙方的事實婚姻關係須有形式上的完整性,即具有對外的公示性,若是祕密的,則不能認定爲事實婚姻,最多隻能認定是通姦,而通姦在法律上是不被認爲重婚的。關於“同居生活”,則包含了更多的內容,因爲正是由於雙方所構成的是一種“婚姻關係”,所以這種同居必須是和夫妻的共同生活具有完全的同一性或者適格性,包含夫妻生活的實質內容:
(1)雙方須有同居生活的事實,而且這種同居須是長期的、穩定的,若是短暫的、隨時可以結束這種關係的同居,則不能認爲是事實婚姻;
(2)雙方須有夫妻關係的實質內容,如雙方相互間以夫妻身份相對待,具有共同的財產,雙方相互扶助,相互扶養,具有穩定的兩性關係,具有共同的經濟生活,具有共同的社會生活等等。可以說,上述內容是認定“事實婚姻”的實質性要件。
我國的法律規定,如發現這類違法人員時,對這類重婚人員進行處罰判處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是拘役。還應積極的賠償這類婚姻受害人員,這類受害人員離婚時,相關的司法機關和民政部門予以同意,解除這類人員的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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