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是否不公開審理辦案
一、重婚是否不公開審理辦案
只要不是軍婚都得公開辦案。《民訴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二、重婚罪認定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1.要區分重婚罪與有配偶的婦女被拐賣而重婚的界限。近幾年來,拐騙、販賣婦女的犯罪相當嚴重。有的婦女已經結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騙、販賣後被迫與他人結婚,在這種情況下,被拐賣的婦女在客觀上儘管有重婚行爲,但其主觀上並無重婚的故意,與他人重婚是違背其意願的、是他人欺騙或強迫的結果。
2.要區分重婚罪與臨時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而臨時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不構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關於如何認定重婚行爲問題的批覆》中指出:“如兩人雖然同居,但明顯只是臨時姘居關係,彼此以”姘頭“相對待,隨時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約定時期屆滿後即結束姘居關係的,則只能認爲是單純非法同居,不能認爲是重婚。”
3.從情節是否嚴重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在實踐中,重婚行爲的情節和危害有輕重大小之分。根據本法第13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爲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爲,並不一定就構成重婚罪。只有情節較爲嚴重,危害較大的重婚行爲,才構成犯罪。根據立法精神和實踐經驗,下面兩種重婚行爲不構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實踐中,由於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響,夫妻間虐待的現象時有發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婦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後,在外地又與他人結婚,由於這種重婚行爲的動機是爲了擺脫虐待,社會危害性明顯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2)因遭受災害外逃而與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災害在原籍無法生活而外流謀生的。一方知道對方還健在,有的甚至是雙方一同外流謀生,但迫於生計,而不得不在原夫妻關係存在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這種重婚行爲儘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會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普通的案件一般都是公開審理。離婚的時候,夫妻財產是需要平均分割的,意思就是一人一半,犯了重婚罪的,明顯是有過錯的一方,那麼沒有過錯的一方是可以讓他經濟賠償,或者是在分割財產的時候,少分或者是直接不分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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