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中對重婚的判定標準是什麼?
一、離婚案中對重婚的判定標準是什麼?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爲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二、在認定重婚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重婚的區別。
重婚是以夫妻關係的名義共同生活,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則不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那些應由道德規範調整的通姦、婚外戀等行爲相區別。
通姦是指雙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祕密、自願發生兩性關係的行爲。婚外戀則泛指已婚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發生戀情。通姦、婚外戀都屬於有悖道德的行爲,一般由道德規範調整。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則屬於婚姻法禁止的違法行爲,行爲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3、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民事法律後果。
三、一般重婚行爲與重婚罪的界線
我國現行刑法沒有規定重婚行爲與重婚罪的界線。但我認爲重婚是嚴重觸犯我國刑律,社會危害性比較嚴重的行爲。根據我國刑法第258條的規定,首先,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在婚姻登記機關再次與他人登記結婚的行爲;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司法解釋:“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的規定,包括了有配偶的人雖未經與他人結婚登記,但卻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行爲。可見,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
如果說在婚姻關係中一方出現了重婚罪的行爲後也是會觸犯我國的婚姻法,那麼在婚姻法中規定了當出現重婚罪的行爲後另一方是可以向對方提起訴訟並追究其法律責任的,如果發現了對方有重婚的行爲後也是要及時收集好證據,然後透過法律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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