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中對財產另案處理的規定是什麼?
一、離婚案中對財產另案處理的規定是什麼?
離婚案子可以另案處理財產分割,但法院一般在判決離婚的同時,會處理好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問題,因爲離婚案件是一種很特殊的案件,是複合訴,就是說一個案件處理三個問題:離婚、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除非原告的訴訟請求中只有解除婚姻關係,在解除婚姻關係後,再針對財產分割專門提起訴訟。
因離婚夫妻關係終止的,其共同財產關係也終止。在分割共同財產上,應堅持平等及均等分割原則,對婦女和未成年子女利益適當給予保護。法院通常對夫妻共同財產部分先行處理,對涉及其他共有人權利的拆遷房屋,告知當事人另案起訴。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辦法是什麼?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爲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複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綜上所述,當事人起訴離婚,法院通常會將離婚訴求、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問題等一併判決,當然財產分割涉及他人利益,則應當另案處理,法院在判決離婚後,由當事人重新起訴。另外,在財產分割協議簽訂一年內,如果一方隱藏轉移財產,當事人可以起訴重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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