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可以處理重婚罪嗎?
一、公安可以處理重婚罪嗎?
根據法律規定,重婚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所以,重婚案件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公安機關有案件管轄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重婚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之規定,被害人之外的人民羣衆、社會團體和有關單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公安機關有案件管轄權。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6條第一項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的職責。重婚罪是一種刑法明文規定的犯罪行爲,敗壞社會道德風尚,不利於精神文明建設。我國國情、道德觀念、歷史傳統、社會信仰決定了,重婚是一種應該受到嚴厲道德譴責、進而需要刑法管制的危害社會的行爲。因此,公安機關不但有權立案管轄,而且應當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移送檢察機關,由人民檢察院決定應否對該重婚案件提起公訴或免予起訴。
二、犯罪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卻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爲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三、司法解釋
1、從重婚者的主觀特徵來看,其重婚行爲是直接故意。這種直接故意表現爲:明知自己已有的婚姻關係未解除而又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2、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的一夫一妻制度,而受害人的“合法婚姻關係”僅是重婚罪侵犯的對象。第一種觀點直接混淆了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的區別。
3、重婚罪的客觀方面,就是重婚者違反一夫一妻制的根本婚姻制度而實施的婚姻重疊行爲。即在同一時間內,重婚者存在兩個婚姻關係,前一婚姻關係是否合法,並不影響重婚罪的構成。
4、在司法實踐中,前婚不合法,後婚“合法”,正是新形勢下重婚者爲規避法律制裁而採取的一種手段,是重婚罪新的表現形式。
婚姻中如果有一方有重婚或者是與他人以夫妻名義進行同居後,受害人也是可以追究重婚當事人的法律責任的,如果說小三不知道對方存在婚姻關係的情況下也是可以追究對方的法律責任,如果說小三知道對方存在婚姻關係仍然與其進行同居則不可以向對方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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