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經濟補償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一、離婚時經濟補償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離婚經濟補償是對夫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的付出所給予的經濟補償。離婚經濟補償應滿足什麼條件呢?
(1)婚後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
適用家務補償的一個前提條件就是夫妻對婚後財產進行了約定。這種約定只能是對婚後財產的約定。針對此種情況,如果離婚時按 照約定分割財產,則對那些對家庭事務付出較多的一方有失公平。如果雙方約定只是針對婚前財產,或者約定婚後財產爲共同所有,則不適用該條規定。因爲,如果未約定夫妻婚後財產分割的方式,夫妻婚後的財產大部分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財產分割時則不會出現對一方不公的現象。
(2)請求方付出較多家庭義務;
首先,這裏的義務是指家庭義務,也就是“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夫妻和家庭生活方面的義務。如果是其他方面的義務,則不適用這裏的補償規定。其次,對家庭義務付出較多。如果雙方付出基本相等,也就不存在誰補償誰的問題。
(3)離婚時提出;
這種補償請求有嚴格的時間限制,只能在離婚時提出,不能是離婚之前,也不能是離婚之後。
二、離婚經濟補償的數額是多少?
首先,離婚經濟補償是對婚姻生活中對家庭生活付出較多一方經濟上的補償。是給予補償的數額和給付方式,應首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協議不成時,應由人民法院在查明夫妻雙方各自財產狀況以及一方多付出義務情況的基礎上,按照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確定。具體來說,應斟酌以下因素:
1、一方付出義務的多少。離婚經濟補償是對夫妻分別財產制的限制。這種根據付出家務勞動的強度和時間、協助對方工作的多少來確定補償數額,實際上就是將家務勞動和協助工作的價值貨幣化。爲此,可以將向市場購買同等工作量的家務勞動所需要的價格、僱用他人需要花費多少成本作爲參考因素。
2、少付出義務一方因之獲得的利益。獲得的利益不僅包括有形的財產價值,如收入、購置的房產等,而且包括無形的可期待性利益,如文憑、執照、專業職稱、尚未獲得利益的知識產權等。在確定補償數額時,既應考慮少付出義務的一方因而獲得的有形財產價值,更應考慮因之獲得的無形的可期待財產利益的價值。
3、雙方的財產狀況及其經濟能力。如果對方的經濟能力無法達到受補償方的要求,即使確定了高額的補償數額,在實際操作中因爲不能實現則沒有任何意義。
確定離婚經濟補償的數額應滿足以上條件,在實際生活中,很多網友甚至不知道應該索取離婚經濟補償,看了上面的文章,如果滿足上面的條件,請您再慢慢的看一遍。如果不符合上面的條件,則也不必要擔心,因爲夫妻婚後的收入大部分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情況下平均分割,所以也不必過於擔心。
離婚經濟補償與我們經常說的離婚損害賠償,其實並不是一回事。其中,一方在離婚的時候主張損害賠償的,這必須要基於另一方在婚內具有法定的過錯情形,並且夫妻之間離婚也是因此導致的,否則的話法院不會支援其主張。而對於離婚時候提出的經濟補償,就不以對方在婚內有法定過錯行爲爲前提,但格外也要需要滿足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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