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經濟補償適用的條件有哪些
一、離婚經濟補償適用的條件有哪些
依據規定,可以獲得離婚經濟補償的具體條件如下:
1、夫妻已經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分別所有
(1)夫妻雙方採取約定的分別財產制是獲得經濟補償金的前提。依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離婚後一方能夠獲得離婚經濟補償的前提是雙方婚內財產是明確約定好分別所有的,即在約定財產製下,纔有協商是否能多給一筆離婚經濟補償的可能;如果夫妻財產是採用法定財產共同制或者約定財產共同制,那麼就不存在補償的問題。
(2)必須明確約定是分別所有。依據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內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所以一旦否則沒有約定好的,依據我國婚姻財產的慣例,一般會將雙方婚內財產視爲夫妻共同財產,轉化爲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其次,沒有明確約定爲分別所有,而是約定共同所有,依然不會有補償問題。
(3)明確約定財產分別所有的方式有必須是雙方書面協商,依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一方爲照顧家庭或者協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較多義務
依據規定,如果離婚時夫妻已經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這是因爲往往都是在家裏照顧家人、照料家務的一方經濟比較薄弱,沒有較多的經濟來源,因此爲了肯定這一方爲家庭更多的付出,爲了表達對家務勞動價值的認可,使經濟地位較弱而承擔較多家務勞動、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在離婚時享有經濟上的補償,如果符合《婚姻法》第四十條條件的即可獲得離婚經濟補償。
3、雙方已經離婚
最後,離婚經濟補償當然是建立在已經離婚的大前提之下的,沒有離婚的話,也是不存在補償的的問題的。離婚的方式包括:
(1)雙方協議離婚,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
(2)提起訴訟離婚,法院作出離婚判決。
二、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
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起訴離婚請求賠償有主體要求和客觀情形的限制。主體必須無過錯方,即過錯一方不能起訴離婚請求賠償。客觀情形即對方具備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中的一種或多種情形。只有在這種情況下,無過錯方起訴離婚時纔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離婚經濟補償與離婚損害賠償其實是不一樣的,一般離婚的時候要求對方作出損害賠償,都是給予對方在婚姻關係期間有法定過錯情形,並且夫妻是因此導致感情破裂,從而解除婚姻關係的。若是離婚經濟補償的話,並不要求因爲一方的法定過錯情形而導致夫妻離婚。通常是一方在婚內照顧家庭和老人、孩子付出了較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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