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要求經濟補償的情形是什麼
一、離婚時要求經濟補償的情形是什麼
離婚經濟補償是對夫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的付出所給予的經濟補償。離婚經濟補償應滿足什麼條件呢?
(一)首先,雙方約定婚後財產歸各自所有。
適用家務補償的一個前提條件就是夫妻對婚後財產進行了約定。這種約定只能是對婚後財產的約定。針對此種情況,如果離婚時按 照約定分割財產,則對那些對家庭事務付出較多的一方有失公平。如果雙方約定只是針對婚前財產,或者約定婚後財產爲共同所有,則不適用該條規定。因爲,如果未約定夫妻婚後財產分割的方式,夫妻婚後的財產大部分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財產分割時則不會出現對一方不公的現象。
(二)其次,請求方必須付出較多家庭義務。
首先,這裏的義務是指家庭義務,也就是“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夫妻和家庭生活方面的義務。如果是其他方面的義務,則不適用這裏的補償規定。其次,對家庭義務付出較多。如果雙方付出基本相等,也就不存在誰補償誰的問題。
(三)最後,需要在離婚時提出。此處有嚴格的時間限制,只能在離婚時提出,不能是離婚之前,也不能是離婚之後。
二、離婚經濟補償標準是什麼
離婚經濟補償的數額要考慮以下因素:
1、少付出義務一方因之獲得的利益。獲得的利益不僅包括有形的財產價值,如收入、購置的房產等,而且包括無形的可期待性利益,如文憑、執照、專業職稱、尚未獲得利益的知識產權等。在確定補償數額時,既應考慮少付出義務的一方因而獲得的有形財產價值,更應考慮因之獲得的無形的可期待財產利益的價值。
2、一方付出義務的多少。離婚經濟補償是對夫妻分別財產制的限制。這種根據付出家務勞動的強度和時間、協助對方工作的多少來確定補償數額,實際上就是將家務勞動和協助工作的價值貨幣化。爲此,可以將向市場購買同等工作量的家務勞動所需要的價格、僱用他人需要花費多少成本作爲參考因素。
3、雙方的財產狀況及其經濟能力。如果對方的經濟能力無法達到受補償方的要求,即使確定了高額的補償數額,在實際操作中因爲不能實現則沒有任何意義。
現實中,不少人會將離婚經濟補償與離婚損害賠償混淆,但其實這二者是不同的。其中離婚損害賠償是基於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法定過錯行爲,那麼在離婚的時候無過錯方纔能要求過錯方作出損害賠償。而離婚經濟補償則並不要求一方在婚內具有過錯,只要雙方有約定婚後取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同時一方對家庭付出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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