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經濟補償條款的撤銷時限是多久?
一、離婚協議經濟補償條款的撤銷時限是多久?
離婚協議經濟補償條款的撤銷時限是一年,超過一年就不可撤銷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二、司法解釋
1.身份關係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 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離婚協議屬於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也就不適用於合同法中關於贈與的規定。因此,男女達成的離婚協議,是不能引用合同法關於贈與的規定,是不能撤銷所謂的“贈與”的。而且,男方將其個人財產處理給女方可以看作是對對方的一種幫助、一種經濟補償,而非贈與行爲,是建立在原有的婚姻關係這種特定的人身關係基礎上的,是達成離婚協議的基礎,是不能隨意撤銷的。
2.婚姻登記機關確認過的夫妻離婚協議,具有確定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該案男女雙方的有關財產處理的離婚協議,不僅經雙方簽字同意,而且經過了婚姻登記機關確認,具備法律效力,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女方向法院提的請求是給付之訴訟,而非確認之訴訟;男方應配合女方過戶,而不能撤銷該協議。 同時,該解釋第九條也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該條表明,人民法院對訂立財產分割協議,只要是在正常情況下籤訂的,即只要雙方不存在訂立協議時欺詐、脅迫等特定情況下,就是認可其效力的。也就是說法院審理,只是審理有無欺詐、脅迫等等特定情形,而並不是要重新進行分割。
3.即便是一種贈與,因其道德義務性,也具有不可撤銷性 鑑於離婚協議主要是爲解除雙方婚姻關係的目的而設,其所涉及的財產分割、子女撫育條款等均系出於解除雙方身份關係的動機,因此,男方基於離婚事由將自己婚前的個人財產處分給女方的行爲,可認定是一種目的贈與行爲,這種發生在特定身份關係當事人之間的、有目的的贈與,並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具有一定的道德義務性質,也屬一項諾成性的約定,在雙方婚姻關係事實上因離婚協議得以解除且離婚協議的其他內容均已履行的情況下,應視男方贈與財產的目的已經實現,故其贈與依法不能隨意撤銷。
離婚後發現一方私自轉移財產或者隱瞞夫妻共同財產導致財產分隔不平等的情況下,當事人是有權要求司法機關進行重新分隔的。司法機關應當對提交的相關證據時行合法的審定,對有過錯方在財產分隔時給予不分財產或者少分財產,目的在於維護合法的夫妻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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