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一年內是否可起訴賠償?
一、離婚一年內是否可起訴賠償?
可以的。
1、可以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
在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可以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
但是你的舉證在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比喻本案中你說的離婚前他是和人家以夫妻名義同居的)。
2、可以起訴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的解釋中規定無過錯方作爲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可以提起刑事訴訟。在離婚前他是和人家以夫妻名義同居構成重婚罪,重婚案件屬自訴刑事案件。
二、離婚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1、在重婚情形下。重婚行爲構成了夫妻間貞操義務的違反,主要會造成他方配偶精神上的痛苦。精神上痛苦是極其主觀的感受,別人無從得知,從而精神損害不可能精確計算,只能委之於法官憑藉司法經驗,根據行爲人的主觀惡意、情節、常理、醫學鑑定等因素予以判斷。至於物質上損害亦非不存在,比如,一方婚外性行爲感染性病致使他方身體受到傷害,由此產生的醫藥費。另外,爲獲得他方配偶不忠行爲的證據而支出的費用亦應計算在內。
2、在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情形下。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侵犯的客體與重婚相同,其所造成的損害後果與後者造成的結果相類似。重婚造成的結果前文已有詳述,此處不再贅述。
3、在家庭暴力情形下。這裏物質損害主要包括由於身體、精神受到傷害而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等。至於精神上損害,同樣應委之於法官依前文所列標準予以確定。
4、在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情形下。虐待家庭成員的損害後果與家庭暴力情形下的損害後果基本相同,在此不再贅述。
5、在遺棄情形下。物質損害主要包括扶養費、家庭生活費當中應由對方支付的部分。精神損害依上述規則予以確定。
損害除上述所列各項之外,在判決離婚中,律師費、訴訟費也應一併計算。因爲這些費用是本不應發生,但由於一方配偶侵害行爲導致離婚而產生。
綜合上面所說的,離婚之後如果發現對雙方的離婚分配不公平,以及一方在婚內期間做出違反了婚姻法的事情,都是可以在一年之內提出來,從而利用法律的途徑來保障自己的權益,但如果過了訴訟時效的話,那麼就代表着自己也失去了勝訴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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