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離婚二審一定判離嗎?
離婚訴狀二審是否判決離婚需要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再無和好的可能,通常情況下二審維持一審的機率時非常大的,建議等一審判決生效後,過六個月再次起訴離婚。
有很多離婚案件,一審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原告提出上訴,上訴請求爲: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離婚。這樣的上訴請求是不對的,是得不到二審法院支援的。按照我國法律規定,二審法院無權直接判決離婚。
在司法實踐中,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爲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併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發回重審,而不是直接判決離婚。如果二審法院認爲一審判決正確,就應當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也就是說,對於離婚案件,即使一審法院對應判決離婚的案件錯誤的判決不準離婚的,原告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也不能直接糾正而判決離婚,只能發回重申。這種程序的設定,有其合理性,因爲,婚姻是人生大事,又因爲是二審終審,如果第二審法院直接判決離婚,就必然剝奪了被上訴人也即一審被告的上訴權。
綜上,正確的上訴請求應該是:請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般來說,如果夫妻雙方決議進行離婚的話,那麼在進行離婚訴訟的時候,法院會直接判決雙方進行離婚。如果法院認爲夫妻雙方還有可能進行程序的,但其中一方不願意進行復核的話,在二審時可直接向法院進行說明,法院會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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