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負債沒有借條如何證明各自債務
以下債務因其性質屬於夫妻一方個人債務。
(一)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婚前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基於夫妻關係的確立爲前提的,如果沒有夫妻關係,便談不上什麼夫妻共同債務。婚姻關係建立前,夫妻雙方是彼此獨立的沒有法律聯繫的民事主體,任一方所舉之債當然是其個人債務。婚前個人債務,即使因行使撤銷行爲或對無權代理行爲的承認或因所附停止條件的成就等原因而使該債務在婚後才發生,也仍爲婚前的個人債務。當然,根據我國新婚姻法夫妻財產約定製的規定,夫妻一方或雙方各自的婚前債務,婚後可以約定爲夫妻共同債務,一旦有明確的約定,一方或雙方婚前的個人債務則轉化爲夫妻共同債務。
(二)婚內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正如婚前個人債務可以透過約定而使之成爲夫妻共同債務一樣,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共同生活所負的共同債務也可以約定爲個人債務。但是,這種約定不得以逃避債務爲目的,否則該約定是無效的。而且,夫妻將共同債務約定爲個人債務的效力只對夫妻雙方內部而言,該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除非有證據證明第三人明知或同意該約定。如果有證據證明第三人明知或同意該約定,夫妻仍應就該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無論是否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夫妻任一方對自己的個人財產有完全的獨立支配的權利。因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從事經營所負的債務理應爲一方的個人債務,除非夫妻明確約定爲共同債務。如果沒有明確約定,即使經營期間的所得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也不影響該債務爲一方個人債務的性質,因爲一方自願將經營所得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是一方對自己財產的處分,法律沒有必要加以限制或附條件。
(四)夫妻一方擅自利用夫妻共同財產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從事經營活動,對方不知道事後也未追認,該經營活動所負債務爲一方個人債務。因爲,從事經營活動所需資金數額較大,從事經營活動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決意,一方不得擅自決定,該行爲已經超出了夫妻家事代理權的範圍。實踐中常出現這樣的情況,即一方擅自以夫妻財產從事經營活動,對方不知情或不同意,但事後對經營所得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不表示反對,若負債,該債務是否爲夫妻共同債務?此種情況下應爲夫妻共同債務,因爲“對經營所得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不表示反對”的一方實際上已經對另一方從事的經營活動的追認。
(五)夫妻一方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人所負擔的債務
在夫妻家事代理權範圍外,對外負債應由夫妻雙方合意而產生,夫妻一方擅自舉債的行爲與夫妻的對方沒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不符合連帶債務的特徵。如果夫妻一方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人而產生債務,則該債務爲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當然,根據夫妻財產約定自由的原則,事後可以透過約定的方式使一方的個人債務轉化爲夫妻共同債務,實踐中一般是透過夫妻的相對方的追認來完成債務性質的轉化的。
(六)夫妻一方因侵權行爲或犯罪行爲所產生的債務
侵權行爲或犯罪行爲對受害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必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民事侵權行爲的法律後果是民事責任,在民事責任中重要的一項承擔方式上賠償損失;犯罪行爲的法律後果是受到刑事處罰,而刑罰中就包括了罰金的處罰方式,同時也賦予受害人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權利。夫妻一方因民事侵權或刑事犯罪而產生的債務或罰金,是夫妻一方的過錯或犯罪行爲所導致,與夫妻的另一方沒有法律聯繫。因此,該債務或罰金以及因民事侵權行爲或犯罪行爲而生髮的訴訟費用、律師費用等相關費用只能是一方的個人債務。當然,實踐中可能存在該債務或罰金是在夫妻一方履行職務行爲或從事家事代理行爲或爲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時所產生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可以以連帶責任的方式要求夫妻共同承擔,但對夫妻內部而言,仍應爲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法定屬於個人的債務強調了債務產生的獨立性,即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因而不自動成爲夫妻共同財產。例如,夫妻一方資助子女之外的人;夫妻一方因傷害他人或損壞他人財產等行爲導致的法定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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