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法律中要求協議離婚準備什麼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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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中的規定夫妻協議離婚需要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構辦理離婚手續,而在申請離婚的時候,就需要當事人準備好相應的證件才行。那到底法律中要求協議離婚準備什麼證件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協議離婚準備什麼證件
協議離婚又稱兩願離婚或登記離婚,我國《婚姻法》中稱作雙方自願離婚,指婚姻關係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離婚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這一規定中未使用協議離婚一詞,便卻規定了協議離婚的條件和程序。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戶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四)離婚協議書(內容包括離婚的意思表示,子女的撫養,財產及債務的處理);
(五)結婚證。
新《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一般是指民政局婚姻登記處)。離婚登記按地域管轄原則進行管轄。
二、協議離婚要什麼條件
(一) 主體要件。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也不包括事實婚姻。
(二)離婚合意要件。要求“雙方自願”即配偶雙方就離婚問題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並且這種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自願。因受對方或他人的欺詐、脅迫或因重大誤解所作出的離婚的意思表示無效。
(三) 其他要件。必須具備“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的法定要件。“適當處理”是指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處理達成協議。其中,子女問題適當處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擔監護責任,子女的撫養費和教育費如何負擔,子女的姓氏是否改變等。財產問題,包括共同財產合理的分割與處理,對共同債務的分擔,對住房的分配,對生活困難方的經濟幫助等內容。
在透過上文的分析介紹之後,相信大家此時也已經知道協議離婚準備什麼證件了吧,在辦理離婚手續的過程中,由於具體選擇的離婚方式不同,因此需要當事人準備的證件也是不同的。但無論是哪種方式下的離婚,如果當事人不滿足條件,最終也不能解除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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