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一定會立案嗎?
我們知道,夫妻感情破裂,如果對方堅持不肯離婚,另一方可以蒐集證據起訴另一方,要求離婚。但是,起訴離婚情況有很多種,那麼,起訴離婚一定會立案嗎?下面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了一些關於起訴離婚是否會立案的相關內容,希望會對大家有所幫助。
離婚訴訟案件及離婚案件開庭審理的程序與一般的民事案件相同,離婚案件的審理程序也可分爲三個階段,即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作出判決。 審理前的準備,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受原告起訴,決定受理案件以後,在開庭審理之前,爲保證案件審判的順利進行,由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作必要的準備工作和活動。 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審判前的準備工作之後,在法院或其他適宜場所設定的法庭,對案件進行審理的全過程。 離婚案件的判決則是指經過法定的審理程序之後,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作出裁判。 開庭審理是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階段。其方式主要是有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
一般民事案件以公開審理爲原則,不公開審理爲補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0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由此可知,離婚案件一般也公開審理,但如果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其決定權在於人民法院。法律之所以規定“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是因爲離婚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審理中可能會涉及到個人隱私、感情上的一些不願意公之於衆的內容。因此,如果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法庭一般都會允許。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公告可以張貼於人民法院的公告欄,也可以在公共場所或當事人的住所地和工作單位張貼。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開庭審理前時,由審判長覈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開庭審理前的準備工作做好之後,法庭進入法庭調查階段。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四)宣讀鑑定結論;
(五)宣讀勘驗筆錄。
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證據,而且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 法庭調查完結之後,是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後,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並且以上文章內容爲大家介紹了起訴離婚的情況,情況符合就可以按照程序起訴離婚,並且當事人起訴離婚也要準備充足,因爲證據足夠才能夠起訴成功,並且按照程序原告在庭審過程中也要進行發言,此前更應該準備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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