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案件二審程序的過程是什麼?
一、訴訟離婚案件二審程序的過程是什麼?
(一)原告起訴階段
1、諮詢、聘請律師,或者自己查詢法律;
2、原告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3、法院對原告提交的檔案、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不受理的告訴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被告答辯階段
1、法院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當然被告可以不答辯,被告需要延長答辯期的向法院申請;
被告和原告的權利可以看法院送達的告知書。
(三)開庭審理階段
主要是開庭審理,離婚訴訟原告應當到場,如果開庭被告不到的,會延期開庭一次。開庭時候,雙方對提交的證據和事實進行辯論和闡述。一般離婚訴訟的庭審分爲如下過程:
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官調解→雙方總結
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成功的發調解書。
如果一審法院判決的是不準離婚,經當事人上訴,二審法院認爲應當判決准許離婚的,不能直接進行准許離婚的判決,必須先要對子女、財產等問題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進行,會把這個案子發回到原來的法院重新審理。
二、離婚協議書怎麼寫纔有效?
具備以下幾個條件纔有效:
(一)離婚協議書的內容是夫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
(二)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三)協議內容不侵害國家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四)依據該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證。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爲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離婚協議書必須是要表達雙方當事人真實意願,並且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雙方當事人有一方對訴訟結果不滿意的話可以申請上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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